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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1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行政業務費及規劃設計費由政府負擔;工程費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重劃區內規劃之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及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必要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拆遷補償費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前二項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
依前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重劃區內重劃前經編定為建築用地以外之土地,應提供負擔至少百分之四十土地,其超過依前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土地部分,準用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8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702號函
要旨公有土地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實際作為公有道路、溝渠、河川使用者,應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勘定後抵充之
內容
國有土地參與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抵充地認定,按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惟實際作為公有道路、溝渠、河川使用者,應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勘定後抵充之。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1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4月9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4316號函
要旨農田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理分配原則
內容
農田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如何辦理分配乙案,同意參依本部73年7月2日台(73)內地字第239866號函辦理,復請查照。
附:內政73年7月2日台(73)內地字第239866號函
主旨:關於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市地重劃如何辦理分配一案,本府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市地重劃,擬依下列原則辦理分配:
(一)農田水利會所有土地於重劃後優先指配於重劃區內新設農田灌 排渠道(不包括重劃區內市區排水專用渠道)應以農田水利會重劃前仍供農田灌排渠道之土地為限(包括水、溝地目及重劃前已作灌排渠道使用之其他地目土地不包括已報廢灌排渠道)因基於重劃後對水利用地並無受益,故此部分土地,不計扣負擔。
(二)其他農田水利會參加重劃之土地分配於建地者,仍依一般計算負擔之公式扣負擔。
二、(刪除)
(按:地目等則制度自106年1月1日廢除,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1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9年4月8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07180號函
要旨農村社區更新先期規劃地區辦理規劃,尚未經核定實施,將來辦理重劃時,其工程費分擔及建築用地以外土地應提供負擔比例,當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1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辦理。
內容
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1條第1項明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行政業務費及規劃設計費由政府負擔;工程費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及同條第5項明定:「重劃區內重劃前經編定為建築用地以外之土地,應提供負擔至少百分之四十土地,…。」。復查本案目前僅於先期規劃作業階段並未經本部及行政院農委會核定開始實施,將來辦理重劃時,其工程費分擔及建築用地以外土地應提供負擔比例,自當依上開條例第11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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