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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選定重劃區後,先徵詢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之意見,辦理規劃,依規劃結果擬訂重劃計畫書、圖,並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有關人士等舉辦聽證會,修正重劃計畫書、圖,經徵得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
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
第一項規劃應考量農業發展、古蹟民俗文物維護、自然生態保育及社區整體建設。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4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2657號函(不納入104年地政法令彙編)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8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274號函
要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設計預算書、圖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須俟該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圖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內容
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選定重劃區後,先徵詢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之意見,辦理規劃,依規劃結果擬訂重劃計畫書、圖,並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有關人士等舉辦聽證會,修正重劃計畫書、圖,經徵得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於重劃區所在地鄉 (鎮、市、區)公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次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辦理重劃區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及決算等程序如下:一、現況調查。二、現況測量。三、道路與溝渠中心位置測量及釘樁。四、繕製重劃區土地模擬分配位置圖。五、工程設計。六、工程設計預算書、圖提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審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七、工程發包。八、放樣施工。九、施工管理。十、工程驗收及移交接管。十一、辦理決算。」,即重劃計畫書、圖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重劃工程設計預算書、圖報核、工程發包、施工等重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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