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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一、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需要。
二、實施農村社區更新需要。 
三、配合區域整體發展需要。
四、配合遭受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損壞之災區重建需要。
依前項第四款辦理之重劃,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災區內、外擇定適當土地併同報核。必要時,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決定辦理。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10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9711號函
要旨於勘選重劃範圍、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及重劃計畫書審核等各階段,應就主管機關立場加強辦理之事項
內容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實施,能有效改善農村社區土地產權複雜問題、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及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對可能遭遇禁限建問題,若未能妥善處理,將損害民眾權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禁止或限制建築使用之地區,應就主管機關立場加強辦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獲本部及國防部會銜之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之公告及地形、地籍圖後,即應將公告之軍事禁建、限建範圍依法定程序,標示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圖上,俾利落實管制。
二、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初、複勘作業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先查明位於禁止或限制建築使用範圍之土地地號、面積,並標示於擬辦重劃區範圍圖,供勘選人員參考,並邀請相關單位予以確認。
三、舉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複勘檢討會,核定範圍時,邀請相關專家及學者舉行合議制審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製作勘查報告表、擬辦範圍圖,並提供設限機關公文等相關資料,供審議時參考,評估予以剔除或納入重劃範圍之可行性。
四、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先期規劃時,對位於禁止或限制建築使用之土地,應予以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或降低使用強度方式辦理。並參照「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規劃原則」預估重劃費用負擔,包括共同負擔工程費、拆遷補償費總額、貸款利息總額及平均負擔比率。
五、申請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時,應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製作相關書圖文件,並於「應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查詢表」,具體說明查詢結果、相關單位文號及禁止或限制事項。
六、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通過後,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之重劃負擔及土地分配作業方式,應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並依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修正重劃計畫書。
七、重劃計畫書報請核定時,應於計畫書內重劃規劃圖及地籍套繪圖上標明土地使用限制,並檢附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通過之計畫書,併案送核。
八、重劃區之重劃前後地價查定及評議,應就位於禁止或限制地區之土地位置、使用現況,並斟酌重劃後土地利用價值及發展情形,考量其特殊性質相互比較估計重劃前後地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訂定合理之地價作為計算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費用負擔、土地交換分配及變通補償之標準,以符合重劃依受益比例負擔之原則。
九、重劃區辦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之前,應就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之土地分配情形,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並適時修正土地分配結果。
  • 附圖: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作業程序改進措施示意圖下載附圖: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作業程序改進措施示意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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