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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3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本條例所稱農村社區,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
前項農村社區得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適度擴大其範圍。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11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9835號函
要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理地區適用於國家公園區內及公共設施管理、土地使用變更審查程序
內容
有關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理地區是否適用於國家公園區內及後續處理乙案,請依本部94年11月3日台內營字第0940086874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結論辦理。
附:本部94年11月3日台內營字第0940086874號函
主旨:檢送94年10月21日研商本部土地重劃工程局辦理「屏東縣恆春鎮山海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涉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與「國家公園法」間法令競合問題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
附件:研商本部土地重劃工程局辦理「屏東縣恆春鎮山海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涉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與「國家公園法」間法令競合問題會議紀錄
六、結論
(一)關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3條規定,所稱「農村社區,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是否適用於國家公園區內乙節,依本部94年5月17日函令解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3條第1項所稱「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之解釋,適用於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之其他分區,而國家公園區係屬非都市土地10種使用分區之一,應適用該條例。
(二)關於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辦理國家公園內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之土地重劃工作,其執行機關依該條例規定為該管縣、市政府;至於公共設施之管理由權責機關辦理,而重劃工作之監督則由內政部辦理。又為便於公共設施之管理,縣、市政府於重劃後取得公共設施及其土地後,該管國家公園管理處亦可循公地撥用程序申請撥用由管理處就近管理。
(三)關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實施,若涉及土地使用變更之審查程序,在國家公園區內之規劃、開發及建築事項,應受國家公園法及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並應配合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循國家公園計畫變更之程序辦理。未來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仍需送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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