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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5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超過應分配之面積者,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土地交接後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超過部分,按查定重劃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其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小於應分配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份,按查定重劃地價,發給差額地價補償。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2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257號函
要旨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之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
內容
按公法上請求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特定給付之權利,此所謂特定給付,包括金錢或物之交付、行為。有關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之性質,經行政法院認屬公法上請求權,亦經法務部93年8月5日法律字第0930023925號、95年3月16日法律字第0950007307號及96年6月5日法律字第0960012171等號函示有案,仍請依照該部上開函示辦理。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5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11月5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7405號函
要旨早期放領公地參加農地重劃時,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未能保留分配,該公地承領人得於重劃及繳清放領地價後申領差額地價補償
內容
本部訂頒之「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清理作業要點」第11點第1項規定:「放領公地參加土地重劃未分配土地者,於承領人領取補償地價時,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當地臺灣土地銀行,就應領取補償地價內扣除各該筆土地未繳清之放領地價後註銷承領,……。」。本案公地承領人於重劃及繳清放領地價後申領差額地價補償,於規定尚無不符。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5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3月1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3136號函
要旨辦竣農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納差額地價,仍應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內容
本案經函准法務部上揭號函以:『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該法第42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上開規定係以「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為適用之前提。本件有關農地重劃後所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農地重劃條例並未就其強制執行方式有所規定,而其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超過應分配之面積者,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土地交接後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超過部分,按查定重劃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規定聲請法院以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上開規定既非屬「法律」,且其規定之執行方式為「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規定聲請法院以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與前述行政執行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情形有間。故於農地重劃條例為相關之配合修正前,本件似仍應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辦理為宜。』本案請依法務部上揭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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