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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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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49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逕為辦理地籍測量,應於重劃分配土地交接及農路、水路工程施工後,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檢測圖根點,農路、水路位置及有關之測量標。
二、戶地測量應按分配土地交接結果及農路、水路施工位置逐宗施測,實地埋設界標。
三、戶地測量如發現分配土地位置及農路、水路設計位置與實地情形不符時,應查明不符原因,將測量結果報請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
四、重劃後土地區段應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劃分區段、調整段界、重新編訂宗地地號,其每一段宗數以三位數為原則。
五、測量原圖整理及面積計算,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四章第五節及第五章規定辦理。
六、地籍測量後之面積與重劃後土地分配清冊之面積不符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訂正土地分配面積及差額地價,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按:六十四年五月二十六修正發布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零一條,修正後為第八十一條;第四章修正為第三章)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3年6月14日台(八三)內地字第8385506號函
要旨各縣市政府辦理農地重劃,於重劃分配土地交接及農、水路工程施工後,應確實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辦理。
內容
以往辦理之農地重劃土地,於重劃後辦理複丈時,發現圖、簿面積不符之情形極多,造成土地之糾紛及處理上之困擾,為避免類似情形之發生,於重劃分配土地交接及農、水路工程施工後,應請確實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辦理。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4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6年2月3日台(七六)內地字第474678號函
要旨重劃土地分配後,應切實辦理地籍測量
內容
實施農地重劃,應請貴處督導各縣政府於分配土地交接及農路、水路工程施工後,切實辦理地籍測量,再辦理土地登記,以確定重劃後之地籍關係,避免重新檢測滋生困擾。
﹝按:內政部97年8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042號函將要旨後段修正增列「再辦理土地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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