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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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村莊內土地之分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村莊之土地應劃定範圍為一分配區,就其現況儘量按原位置分配。 二、村莊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前應先實施地籍調查,據以辦理測量分配。 三、村莊分配區各宗土地之界址以當事人指界為原則,但當事人未能指界時,以現況使用界為準。現有界址曲折,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地籍調查時,自行協議截彎取直。 四、村莊分配區共有土地如經全部共有人書面協議分割且指界者,得分配為個人所有。 五、村莊分配區土地辦理分配後,所有權人分配之面積減少時,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在重劃區有耕地分配者,將減少之面積折價,以重劃區內之耕地分配補足或以差額地價補償。 (二)在重劃區無耕地,或經補配耕地面積仍不能分配補足者,以差額地價補償。 六、村莊分配區土地辦理分配後,所有權人分配之面積增加時,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在重劃區有耕地分配者,將增加之面積折價,以重劃區內應分配之耕地面積扣減之或由該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 (二)在重劃區內無耕地者,由該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 |
一、查土地法第59條係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時,因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二、農地重劃村莊分配區土地於實施地籍調查時,雙方土地所有權人發生界址爭議時,似可先邀請地方人士、農地重劃區協進會委員及界址爭議人予以協調。如仍無法達成協議,宜請土地所有權人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3條及238條規定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之複丈,又界址之爭議,事關人民權益,且經界之確定,權屬民事法院,應訴由普通法院受理審判。
(按:79年6月27日修正發布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3條及第228條,修正後為第204條及第221條)
本案農地重劃農水路之規劃,如因實際需要確需予以截彎取直,致部分建地未能直接臨路及其毗連農地形成畸零者,為配合農水路規劃暨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得將該畸零農地按建地性質與毗連建地合併成同一宗,而分配於毗連建地所有權人所有;其分配面積增減時,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第5、6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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