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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3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以地段相連,且於公開標售時當場主張優先購買者或接獲出售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者為限。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投標須知內訂明,並應於公告標售前十日,通知其到場主張優先購買權或出售前,通知其優先購買。
前項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土地後,該土地應與其原受分配土地合併成一宗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8年10月7日台(七八)內地字第744010號函
要旨農地重劃區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公開標售或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人認定應依當時之權利狀態為準
內容
查農地重劃區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公開標售或出售時,其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本條例第23條第3項規定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以地段相連,且於公開標售時當場主張優先購買者或接獲出售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者為限」,分別為農地重劃條例第23條第3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7第1項所明定,從而優先購買權人之認定,應以公開標售或出售時之權利狀態為準。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3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8年9月21日台(七八)內地字第741570號函
要旨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執行事宜
內容
一、農地重劃區零星集中地、抵費地標售或出售,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倘係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購得土地者,應依該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如未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購得者,無該條項規定之適用。
二、縣(市)主管機關依該條第一項規定通知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時,應明示其優先購買土地後,該土地應與其原受分配土地合併成一宗,並應於投標須知內訂明。
﹝按:內政部97年8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042號函將要旨修正為「主管機關通知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時,應明示其優先購買土地後,該土地應與其原受分配土地合併」﹞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3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8年9月19日台(七八)內地字第738955號函
要旨重劃區零星集中土地標售時,如重劃機關通知毗連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時,已明示該土地與優先購買權人原受分配土地應合併成一宗,若其不履行,重劃機關自可解除契約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78年9月4日法(七八)律15539號函以:「查農地重劃條例第23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7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固然係為擴大農場規模,杜絕標售抵費地或零星集中地後隨即移轉與他人以圖取利益之弊端,惟如有違反上開意旨之移轉行為時,其標售之效力是否受影響,法無明文,又鑑於該類農地之標售及毗連土地所有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性質上仍屬私法上之法律行為,故其標售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發生爭議時,似宜循司法途徑解決。本件台南縣政府辦理岸內農地重劃區零星集中土地鹽水鎮岸南段163號土地標售時,其毗連土地所有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卻於得標後辦理登記前將其毗連之原受分配土地移轉與他人,對其得標是否仍有效或得撤銷,如有爭議,依前所述,似宜循司法途徑解決等語。」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本案標售及優先購買權行使,性質上屬私法上之法律行為,且購買後土地既尚未辦理登記,倘該管縣政府於通知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時,已明示其優先購買土地後,該土地應與其原受分配土地合併成一宗,則優先購買權人若不為履行,該管縣政府自可解除該買賣契約。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3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8年5月8日台(七八)內地字第699905號函
要旨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2項執行事宜
內容
一、農地重劃區抵費地或零星集中土地,經毗連共有土地共有人之一優先購買者,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2項辦理。
二、經毗連限制登記土地之所有權人優先購買者,暫不予合併,於該抵費地或零星集中土地之登記用紙標示部備考欄記明「本地號土地於某地號土地之限制登記塗銷後,併入某地號土地。」並於該毗連土地之登記用紙標示部備考欄記明「某地號土地於本地號土地之限制登記塗銷後,併入本地號土地。」俟該毗連土地之限制登記經塗銷後,合併成一宗。
三、經毗連設定他項權利土地之所有權人優先購買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5條規定,先徵得他項權利人之同意後,合併成一宗。
﹝按:內政部97年8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042號函將要旨修正為「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土地後,該土地應與其原受分配土地合併成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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