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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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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農地重劃條例 《第 4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1年11月29日台(八一)內地字第8191894號函
要旨金門縣土地所有權人陳請回復原所有土地參加農地重劃前登記之面積並補辦土地分配之處理
內容
依行政院核定之「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實施地方自治方案」十三之(三)規定:「現行適用於金門、馬祖地區之縣單行規章,由各該縣政府檢討廢止。但於終止戰地政務後有另訂新規章繼續施行之必要者,於新規章未訂定前,得暫免廢止並繼續適用。」貴縣早期辦理農地重劃工作,其分合交換分配作業,既係依照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訂頒之「金門縣農地重劃土地分合交換分配作業規則」規定辦理,則本案有關參加重劃人之原有土地面積認定之爭議,應請貴府檢討上開作業規則,是否應繼續適用後,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農地重劃條例 《第 4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70年5月25日台七十內字第6959號函
要旨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為農地重劃條例之施行區域
內容
所報依照農地重劃條例第41條規定,請指定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為該條例之施行區域一案,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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