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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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依行政院核定之「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實施地方自治方案」十三之(三)規定:「現行適用於金門、馬祖地區之縣單行規章,由各該縣政府檢討廢止。但於終止戰地政務後有另訂新規章繼續施行之必要者,於新規章未訂定前,得暫免廢止並繼續適用。」貴縣早期辦理農地重劃工作,其分合交換分配作業,既係依照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訂頒之「金門縣農地重劃土地分合交換分配作業規則」規定辦理,則本案有關參加重劃人之原有土地面積認定之爭議,應請貴府檢討上開作業規則,是否應繼續適用後,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所報依照農地重劃條例第41條規定,請指定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為該條例之施行區域一案,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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