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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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其用地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原登記為國有、省有及鄉(鎮)有者,應辦理註銷手續。 前項農路及水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或指定機關、團體管理、維護之。其費用由各該政府列入年度預算。 重劃區內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其用地登記為農田水利會所有,並由農田水利會管理、維護之。 |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重劃區內應登記為農田水利會所有,並由農田水利會管理維護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配合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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