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實質法規

農地重劃條例 《第 3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重劃區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其用地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原登記為國有、省有及鄉(鎮)有者,應辦理註銷手續。
前項農路及水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或指定機關、團體管理、維護之。其費用由各該政府列入年度預算。
重劃區內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其用地登記為農田水利會所有,並由農田水利會管理、維護之。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台內地字第1100261603號令
要旨重劃區內應登記為農田水利會所有,並由農田水利會管理維護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配合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內容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重劃區內應登記為農田水利會所有,並由農田水利會管理維護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配合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 農地重劃區農田水利會管理維護水利設施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下載農地重劃區農田水利會管理維護水利設施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pdf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