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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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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農地重劃條例 《第 3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重劃區內未經辦理地籍整理之土地,在實施農地重劃時,其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及規定地價,依重劃結果辦理。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3年3月28日台(七三)內地字第216973號函
要旨使用人按期繳納使用費而耕作之未登記土地得按照使用現況辦理分配
內容
查「重劃區內之土地均應參加分配…其有承租、承墾者,以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已依法訂約承租耕地之承租人或依法核准承墾土地之承墾人為準。」「重劃區內未經辦理地籍整理之土地,在實施農地重劃時,其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及規定地價,依重劃結果辦理。」分為農地重劃條例第18條、第35條所明定。本案未登記土地,得按其使用現狀參照上開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土地分配,並依同條例第35條規定辦理地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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