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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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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農地重劃條例 《第 34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重劃區範圍內之土地於重劃後,應分別區段重新編號,並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土地登記、換發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工本費。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3年4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3465號函
要旨農地重劃地區,地籍誤謬處理方式
內容
本案經本部於93年3月22日邀集臺灣省各縣政府、金門縣政府、本部土地測量局會商結論如次:
一、農地重劃時參加交換分配之土地倘有地籍誤謬情形者,得依重劃前後地籍圖、登記簿、重劃前後對照清冊等相關資料查明實情後,以個案方式解決。
二、農地重劃村莊保留地區倘有地籍誤謬情形者,得參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規定,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方式辦理。為改善本省農村社區生活環境,請縣(市)政府加速推動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作。
三、重劃村莊保留地區倘有地籍誤謬情形者,其重劃後地籍圖倘係依重劃前地籍圖移寫套繪,登記面積依重劃前登記面積轉載,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釐正地籍,宜劃定範圍辦理地籍圖重測;其因地籍圖精度不足者,得依土地法第45條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相關規定研擬數值法地籍測量實施計畫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定後據以辦理地籍測量。
四、重劃村莊保留地區倘有地籍誤謬情形,其重劃後地籍圖倘係依重劃前地籍圖移寫套繪,登記面積依重劃前登記面積轉載,辦理地籍圖重測,無差額地價找補事宜;倘係農地重劃交換分配之土地再納入運用新式測量儀器辦理地籍測量時,其測量後面積與重劃後面積如有增減時則有差額地價找補事宜。至於差額地價補償標準,請研擬具體處理意見送縣農地重劃委員會討論決議後據以辦理。
五、縣(市)政府發現農地重劃區有地籍誤謬情形,依上揭意旨個案辦理,俾利解決農地重劃區地籍誤謬情形。
農地重劃條例 《第 3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9年10月19日台(七九)內地字第847035號函
要旨農地重劃區內抵費地標售辦理所有權登記,應繳納登記費
內容
按土地法第78條第1款規定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免納登記費,係指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7條及農地重劃條例第34條所辦理之登記而言,至重劃抵費地因標售辦理所有權登記,仍應繳納登記規費。
農地重劃條例 《第 3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4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2657號函(不納入104年版地政法令彙編)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台(七三)內地字第二三三九三九號函
要旨農業發展條例公布施行前承領耕地,經繳清地價後得按持分放領面積分割辦理移轉登記
內容
關於花蓮縣陳朝金君原承領之耕地參加農地重劃後,部分承領耕地與其他未放領之公地合併分配,該部分承領耕地,已繳清地價,如該部分承領耕地,係於農業發展條例公布施行前承領經繳清地價者,得依本部六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台(六三)內地字第五六六一四七號函規定,按持分放領面積分割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其餘公地部分則依有關法令辦理放租。
農地重劃條例 《第 3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1年10月26日台(七一)內地字第116645號函
要旨共有土地經全部共有人協議按分管位置分配者,得逕為登記
內容
關於台中縣大雅鄉員林農地重劃區外上橫山段37-9地號共有土地登記疑義一案,該筆土地與重劃區內其他四筆共有土地既係由共有人分管使用,為便利重劃區內其他共有土地辦理交換分合,如經全部共有人協議按分管位置分配時,登記機關得逕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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