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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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有關權利價值,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 |
按「農地重劃後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為農地重劃條例第27條所明定。本案台南縣歸仁鄉媽祖廟段1931-5及1931-6地號土地,重劃後合併為同段三小段471地號,雖其分配面積稍有增加,依上開規定,仍應視為其原有土地,又重劃前兩筆土地共同擔保設定之抵押權及法院查封登記,其權利範圍既均為所有權全部,故重劃後其抵押權及查封登記,依同條第3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仍應全部轉載於重劃後合併分配之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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