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農地重劃條例 《第 33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有關權利價值,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2年6月16日台(七二)內地字第162907號函
要旨重劃前共同擔保之抵押權及法院查封登記仍應全部轉載於重劃後合併分配之土地上
內容
按「農地重劃後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為農地重劃條例第27條所明定。本案台南縣歸仁鄉媽祖廟段1931-5及1931-6地號土地,重劃後合併為同段三小段471地號,雖其分配面積稍有增加,依上開規定,仍應視為其原有土地,又重劃前兩筆土地共同擔保設定之抵押權及法院查封登記,其權利範圍既均為所有權全部,故重劃後其抵押權及查封登記,依同條第3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仍應全部轉載於重劃後合併分配之土地上。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