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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農地重劃條例 《第 29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出租耕地因實施重劃致標示變更或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應依據公告確定結果,逕為變更或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一、因出租耕地畸零狹小,而合併於其他耕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二、因出租耕地畸零狹小而未受分配土地者,所應領受之補償地價,由土地所有權人領取其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其三分之一。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7月18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0960號函
要旨農地重劃區,部份出租耕地因重劃後土地短配,得於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29條規定時領取差額補償地價
內容
查農地重劃條例第23條規定,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最小坵塊面積者,應以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查定之單位區段地價計算,發給現金補償。又同條例第29條規定:出租耕地因實施重劃致標示變更或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應依據公告確定結果,逕為變更或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一、……二、出租耕地畸零狹小而未受分配土地者,所應領受之補償地價,由土地所有權人領取其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其三分之一。依上開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要件觀之,須因出租耕地畸零狹小致合併其他耕地或未受分配耕地,及雙方租約註銷為要件,本案苗栗縣苑裡鎮社南二農地重劃區,部分出租耕地因重劃後土地有短配之情形,承租人得否領取差額補償地價乙節,請貴局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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