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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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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農地重劃條例 《第 2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應由該管主管機關,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承墾人限期辦理交接;逾期不交接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3年3月20日台(七三)內地字第217670號函
要旨辦理重劃實地測量指界交接土地工作事宜
內容
查本部73年1月17日台(七三)內地字第206077號函係指重劃指界交接事宜。惟土地重劃並不限於市地重劃,農地重劃亦屬之。本案 貴處為期順利辦理農地重劃指界交接土地工作,自可依該函規定辦理。
附:內政部73年1月17日台(七三)內地字第206077號函:
主旨:關於 貴處為期順利辦理重劃後土地實地認界交接工作所擬處理意見乙案,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為期防止土地所有權人取巧,拒不到場辦理交接手續,嗣後於通知定期實地認界接管函可敘明:「土地所有權人未按指定日期時間到場辦理認界接管者,自指定之日起,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負保管責任;如有被占用或堆置雜物情事,應自行負責清理。」以杜絕糾紛,並減少辦理重劃之困擾。
﹝按:內政部97年8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042號函將要旨修正為「辦理重劃實地測量指界交接通知函可敘明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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