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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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後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 |
案經本部邀同司法院第一廳、行政院農發會、經濟部、法務部(未派員)、 貴處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按『農地重劃後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為農地重劃條例第27條所明定。農地重劃土地分配確定後,當事人持憑法院判決或不動產移轉證明書就重劃前標示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依前開規定,該法院判決或不動產移轉證明書之效力已及於該重劃後分配確定之土地,登記機關自應依重劃後標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該法院判決不動產移轉證明書所載重劃前面積,如因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辦理土地分配結果致分配面積有增減者,其所生之差額,宜由登記機關邀同有關當事人協調按重劃分配之差額地價相互補償之;協調不成者,得由當事人基於前開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所生之差額地價補償請求權,循司法途徑謀求解決,以資補救。」
﹝按:內政部97年8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042號函將要旨後段修正增列「登記機關自應依重劃後標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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