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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農地重劃條例 《第 26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之分配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查處。其涉及他人權利者,並應通知其權利關係人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之調處如有不服,應當場表示異議。經表示異議之調處案件,主管機關應於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
在縣設有農地重劃委員會或農地重劃協進會者,前項調處案件,應先發交農地重劃委員會或農地重劃協進會予以調解。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8年9月17日台(88)內中地字第8884728號函
要旨重劃分配公告確定後,於系爭土地增設農路變更分配之結果應重行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內容
【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即將分配結果,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重劃區之適當處所公告之,並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之分配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查處。……」為農地重劃條例第25條、第26條所明定。又依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本案 貴府於重劃分配公告確定後,於系爭土地上增設農路變更分配,並逕為登記後,始通知權利人,難謂與上揭農地重劃條例賦予權利人異議機會之規定無相左之處。茲為兼顧程序與實質面,宜請 貴府將重行分配之結果予以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若有提出異議者,則依上揭條例第26條規定程序處理。
農地重劃條例 《第 2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6年10月23日台(七六)內地字第539612號函
要旨共有土地經全部共有人協議分配為個人單獨所有後,公告期間各共有人同意之內容不得再提異議
內容
本案共有土地之分配,即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第4款經全部共有人書面協議分割及指界分配為個人單獨所有,如有事實足資證明該書面協議確係出自各共有人本人之意思表示,且均同意簽章者,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又與其共有人出具之書面協議內容相符,則於公告期間,不得對其已同意事項再提異議。
農地重劃條例 《第 2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5年9月8日台(七五)內地字第436999號函
要旨重劃機關對土地所有權人不服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之查定補償標準時,得予以查處
內容
農地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對查定之補償標準有所不服而提出陳情時應如何處理乙案,同意照 貴處所擬處理原則辦理。
附:台灣省政府地政處75年8月18日七五地五字第43691號函
主旨:為農地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對查定之補償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敬請釋示。
說明:查農地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依照農地重劃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應予補償,其補償標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定之。惟查定結果,當事人提出異議時,有無土地法第247條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適用,尚無明文規定,為期解決此類問題,謹擬其處理原則如次:
一、農地重劃區因重劃工程需要必須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其補償標準經查定後,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補償金額及拆遷期限辦理公告,並通知當事人限期領取補償及拆遷。
二、逾期不領取補償,亦不為拆遷或遷葬,或通知無法送達者,將補償費依法提存後,依農地重劃條例第17條第1項後段規定由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拆遷之。
三、當事人對縣市主管機關查定之補償標準如有異議,比照農地重劃條例第26條第1項上段規定由縣市主管機關予以查處,不服查處時,應循訴訟願程序請求救濟,至其地上改良物及墳墓,則依第二項處理意見予以代為拆遷,以免影響施工。
農地重劃條例 《第 2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3年10月19日台(七三)內地字第265390號函
要旨土地分配異議案件涉及他人權利時,應予調處
內容
按農地重劃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之分配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查處。其涉及他人權利者,並應通知其權利關係人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之調處如有不服,應當場表示異議。經表示異議之調處案件,主管機關應於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在縣設有農地重劃委員會或農地重劃協進會者,前項調處案件,應先發交農地重劃委員會或農地重劃協進會予以調解。」旨在防止主管機關對重劃土地之分配有錯誤或遺漏情事,致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與農村社會之安定。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異議案件,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明結果,如土地之分配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者,應舉述理由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如土地分配確有疏失者,應本於職權依法調整分配。因調整分配而與他人權利無涉者,並應予更正分配結果;惟若因調整分配而涉及他人權利時,應依上開法條所定之調解、調處或裁決之程序辦理,非謂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異議案件,均應經調解、調處或裁決之程序,至土地分配異議案件之調解、調處、農地重劃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未為規定者,得比照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規定辦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修正後為第76條,嗣因訂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而以內政部97年8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042號函配合刪除)
農地重劃條例 《第 2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2年6月1日台(七二)內地字第161315號函
要旨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分配公告期間,得對其土地分配之位置協議請求調換
內容
農地重劃土地分配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分配之位置,自行協議請求調換而不影響土地使用集中者,得准予調換,但調換後面積與原有面積有所增減時,應由所有權人協議自行清償。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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