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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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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農地重劃條例 《第 19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開始辦理分配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但抵押權設定之登記,不在此限。
前項停止登記之期間,不得逾八個月。
第二項之停止登記期間及前條之開始辦理分配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停止受理登記開始之日三十日前公告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1年9月8日台(七一)內地字第109804號函
要旨停止受理土地登記期間,如土地分配公告已確定,可公告解除停止受理登記之限制
內容
關於農地重劃土地分配公告確定後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登記疑義乙案,貴處來函說明建議意見,核屬可行,同意照辦;惟土地所有權人以重劃後之土地標示並檢附「農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原有土地與新分配土地對照清冊」等有關書件申辦登記,應俟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完畢後,再按收件先後予以登記。
附:台灣省地政處71年8月24日地五字第32447號函
按農地重劃區之土地,因土地分配依照農地重劃條例第19條之規定,公告于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其停止受理登記之效力,自應因該期限屆滿而自然解除,惟如土地分配已在該停止受理期限屆滿前辦理完畢,並經公告期滿確定,其對土地分配作業已無影響,茲為便民起見,似可另行辦理公告將該停止受理登記之限制予以解除;但農地重劃條例第34條所稱之逕為土地登記未辦竣前,似應由地政事務所及農地重劃股密切配合聯繫,並參照台灣省政府54年1月28日府民地戊字第5705號函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以重劃後之土地標示並檢附「農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原有土地與新分配土地對照清冊」等有關書件申辦登記,案關中央法令疑義,敬請核復。
(按:69年1月23日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修正後為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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