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農地重劃條例 《第 1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重劃區內之土地,均應參加分配,其土地標示及權利均以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其有承租、承墾者,以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已依法訂約承租耕地之承租人或依法核准承墾土地之承墾人為準。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4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2657號函(不納入104年版地政法令彙編)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3年11月24日台(七三)內地字第272561號函
要旨重劃區內未列入工程規劃設計之既成水、道地目土地,依登記簿面積按原有位置分配
內容
關於農地重劃區內原為既成道、水地目之土地,其未列入重劃工程規劃設計之農路、水路者,應如何辦理分配乙案,得依貴處72年12月1日七二地五字第5234號函說明所擬甲案辦理。
附:台灣省地政處72年12月1日七二地五字第5234號函:
主旨:為農地重劃區內之道、水地目為既成道路、水路使用,其面積經重新計算發現與原土地登記簿記載互有增減,應如何辦理分配發生疑義,敬請核釋。
說明:查農地重劃區內既成水、道地目土地,重劃後經納入農水路系統者,均予以折價分配於重劃區內耕地,至其未納入農水路系統者均仍按其原有權屬予以保留分配,而其面積常有不符,究應如何處理,案關中央法令適用疑義,謹擬具有處理方案如後:
甲說:按農地重劃條例第18條規定:「重劃區內之土地,均應參加分配,其土地標示及權利均以開始辦理分配之前一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此依規定本案擬依照土地登記簿記載之面積按其原有位置予以分配至如分配後實地面積有增加者,其增加部分應予以集中分配,並依照同條例第37條規定辦理登記,如辦理分配後實地面積不敷時,應依同條例第21條第2項但書規定辦理分配作業。
乙說:依照原有地籍圖重新計算面積後按原有位置分配,其面積之增減,比照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辦理,惟如因「水」「道」土地面積增加對土地所有權人無實質收益而提出異議,尤以重劃區內無耕地可扣減分配者,拒不繳納差額地價更為困擾。
丙說:仍依照原有地籍圖重新計算面積後按原有位置分配,其面積之增減,因該等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對該等土地無實質收益,故不予辦理繳領差額地價。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