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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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內之土地,均應參加分配,其土地標示及權利均以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其有承租、承墾者,以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已依法訂約承租耕地之承租人或依法核准承墾土地之承墾人為準。 |
關於農地重劃區內原為既成道、水地目之土地,其未列入重劃工程規劃設計之農路、水路者,應如何辦理分配乙案,得依貴處72年12月1日七二地五字第5234號函說明所擬甲案辦理。
附:台灣省地政處72年12月1日七二地五字第5234號函:
主旨:為農地重劃區內之道、水地目為既成道路、水路使用,其面積經重新計算發現與原土地登記簿記載互有增減,應如何辦理分配發生疑義,敬請核釋。
說明:查農地重劃區內既成水、道地目土地,重劃後經納入農水路系統者,均予以折價分配於重劃區內耕地,至其未納入農水路系統者均仍按其原有權屬予以保留分配,而其面積常有不符,究應如何處理,案關中央法令適用疑義,謹擬具有處理方案如後:
甲說:按農地重劃條例第18條規定:「重劃區內之土地,均應參加分配,其土地標示及權利均以開始辦理分配之前一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此依規定本案擬依照土地登記簿記載之面積按其原有位置予以分配至如分配後實地面積有增加者,其增加部分應予以集中分配,並依照同條例第37條規定辦理登記,如辦理分配後實地面積不敷時,應依同條例第21條第2項但書規定辦理分配作業。
乙說:依照原有地籍圖重新計算面積後按原有位置分配,其面積之增減,比照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辦理,惟如因「水」「道」土地面積增加對土地所有權人無實質收益而提出異議,尤以重劃區內無耕地可扣減分配者,拒不繳納差額地價更為困擾。
丙說:仍依照原有地籍圖重新計算面積後按原有位置分配,其面積之增減,因該等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對該等土地無實質收益,故不予辦理繳領差額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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