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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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地重劃,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之,其獎勵事項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自行辦理,指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而其所有面積亦達私有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者之同意,就重劃區全部土地辦理重劃,並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而言。 |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自辦農地重劃,該重劃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參加及分配,法雖無明確規定,惟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18條旨意窺之,重劃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重劃並參與分配;又依本部71年5月10日台(七一)內地字第83046號及81年8月6日台(八一)內地字第8185556號函釋,自辦農地重劃者,得依「獎勵人民自行辦理土地重劃實施要點」辦理,依「獎勵人民自行辦理土地重劃實施要點」規定申請自辦土地重劃者,其有關土地分配及權利清理等事宜,應依農地重劃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是人民自辦農地重劃,其協調土地之分配及權利清理,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查「獎勵人民自行辦理土地重劃實施要點」本部於65年2月1日訂頒後,迄未廢止;惟該要點中所引用之「土地重劃辦法」,已因「農地重劃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繼於69年12月19日及71年3月12日公布、發布施行後,行政院已於71年4月7日公布廢止。又有關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本部68年9月10日已訂有「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77年6月15日修正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為依據。但對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地重劃之辦法迄未訂定,是上開要點尚得適用於自辦農地重劃。惟該要點中有關土地分配及權利清理等事宜,應依「農地重劃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農地重劃,在獎勵辦法未訂定之前,得依本部65年2月1日台(六五)內地字第659658號函「獎勵人民自行辦理土地重劃實施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其獎勵事項,依農地重劃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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