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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農地重劃條例 《第 9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時,得同時公告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土地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5年2月6日台(七五)內地字第380367號函
要旨公告禁止區內土地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暨停止受理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登記等事項已期滿或公告解除者,不得以同理由再為公告
內容
查依農地重劃條例第9條、第19條公告禁止土地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暨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設定負擔之登記等事項,係對土地所有權所加限制,為保障人民權益,其公告之效力,僅及於公告所定期間,期間一過,公告禁(停)止之效力即告喪失,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及理由,再為公告,已公告解除限制者,亦同。本案宜蘭縣政府辦理礁溪農地重劃請依上開說明辦理。
農地重劃條例 《第 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1年1月6日台(七一)內地字第59472號函
要旨重劃區村莊「建」地擬新建建築物,對重劃之規劃、設計、施工並無影響者,得不受禁止規定之限制
內容
查農地重劃條例第9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時,得同時公告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土地之重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其目的在防止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土地建築房屋,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而影響重劃工作進行、坵形之完整及農路、水路之規劃,如重劃區內村莊之「建」地,其新建、增建、改建對農地重劃之規劃、設計、施工並無影響者,得由縣(市)政府作適法之處理,不受上開法條禁止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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