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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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時,得同時公告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土地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
查依農地重劃條例第9條、第19條公告禁止土地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暨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設定負擔之登記等事項,係對土地所有權所加限制,為保障人民權益,其公告之效力,僅及於公告所定期間,期間一過,公告禁(停)止之效力即告喪失,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及理由,再為公告,已公告解除限制者,亦同。本案宜蘭縣政府辦理礁溪農地重劃請依上開說明辦理。
查農地重劃條例第9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時,得同時公告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土地之重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其目的在防止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土地建築房屋,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而影響重劃工作進行、坵形之完整及農路、水路之規劃,如重劃區內村莊之「建」地,其新建、增建、改建對農地重劃之規劃、設計、施工並無影響者,得由縣(市)政府作適法之處理,不受上開法條禁止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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