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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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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農地重劃條例 《第 6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就轄區內之相關土地勘選為重劃區,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連同範圍圖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農地重劃:
一、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
二、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
三、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
四、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
五、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
六、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
農地重劃區之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得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11月15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938號函
要旨臺灣糖業公司辦理之農地重劃,仍屬依土地法所辦竣之農地重劃
內容
本案經本部於本(91)年10月17日邀集貴會等相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如次:按「農地重劃條例」雖於民國69年12月19日制定公布實施。惟台灣地區自民國47年即開始辦理農地重劃,在農地重劃條例未頒布前係依據土地法及土地重劃辦法規定辦理農地重劃;而台糖公司,配合原台灣省政府推動「台灣省農地重劃十年計畫方案」申請配合辦理農地重劃,前經台灣省政府報奉行政院以台(51)內字第7315號令核示實施原則,據以研訂「台灣糖業公司土地實施重劃要點」辦理。是以,臺灣糖業公司辦理之農地重劃固在「農地重劃條例」訂定前所辦理,縱非屬依「農地重劃條例」辦理之重劃,惟仍屬依土地法所辦竣之農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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