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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農地重劃條例 《第 3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地重劃,得組設農地重劃委員會;必要時並得於重劃區分別組設農地重劃協進會,協助辦理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事宜;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之農地重劃,為配合今後農業發展之需要,由地政機關會同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
,統籌策劃,配合實施。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9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7408號令
要旨農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之協進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內容
按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由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代表十人至十五人擔任委員,旨在代表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反映意見,理應親自出席。倘該款部分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會議,尚有同款其他委員出席,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之意見表達,故該款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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