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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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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農地重劃條例 《第 3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地重劃,得組設農地重劃委員會;必要時並得於重劃區分別組設農地重劃協進會,協助辦理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事宜;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之農地重劃,為配合今後農業發展之需要,由地政機關會同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
,統籌策劃,配合實施。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8年10月8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8886238號函
要旨農地重劃區範圍內土地,漏未發給補償費,其補發給地價之標準,送農地重劃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內容
本案為58年度辦理之安和農地重劃區內土地,因未達分配最小坵塊面積,貴府當時漏未發給補償費,亦未截止登記簿之記載,而需補行辦理。其應發給之地價補償,為期客觀、公平,請貴府本公平合理原則,擬具具體方案,送請農地重劃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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