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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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或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估定有異議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稱:「關於土地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地上改良物遷移費有爭議時,似非屬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應辦理之事項,本案所有權人如對縣市政府所估定地上物遷移費有異議時,依照上開法條規定似不得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當事人應循訴願程序訴請救濟。」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依土地法第247條、第241條及第242條所稱對估定有異議爰引本條(第247條),似指土地所有權人而言,需用土地人(機關)自不得提出,至如有過高時,自可本行政監督權處分救濟之。
一、交據內政部議復略稱:「查徵收土地機關對於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依法評定之徵收補償費額應不得提出異議。」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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