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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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良物被徵收時,其應受之補償費,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 |
查土地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土地改良物被徵收時,其應受之補償費,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其立法意旨係因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之查估均屬專業技術,應由地政機關視其性質,會同該改良物業務主管機關估定之。另依本部七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台七十九內地字第七七Ο六Ο一號函頒「改進土地徵收作業原則」第五點規定:「土地改良物查估人員應由省(市)政府舉辦專業訓練土地改良物查估之作業,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業機構辦理查估」。貴處函為配合國家重大工程用地之順利取得及因應需地機關及縣市政府查估人員之不足,徵收土地改良物之查估工作得否委託民間公司承包乙節,請參照上開作業原則辦理,惟最後仍應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依上開土地法之規定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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