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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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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8 年1 月13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3590 號函
要旨辦理土地徵收(含區段徵收)前,應先進行勘查,如有發現廢棄物,應即通報環保單位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內容
為避免於土地徵收(含區段徵收)後方發現地下被埋有廢棄物,致衍生後續清運責任釐清及經費負擔增加等相關問題,請於辦理土地徵收前,應先進行勘查,如有發現廢棄物,應即通報環保單位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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