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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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 應受領遷移費人無可考或所在地不明,致其應遷移之物件未能遷移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三十日限期遷移完竣。 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逾期未遷移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
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12條規定:「遷移費由該遷移物之所有權人領取……。」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應受領遷移費人無可考或所在地不明,致其應遷移之物件未能遷移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30日限期遷移完竣。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逾期未遷移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依行政執行法執行。」故有關無家屬認領的神主牌位及骨灰罐如由納骨塔管理人代遷並代領遷移費,不符合上述法令規定,仍應由貴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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