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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2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需用土地人經依前條規定協議不成時,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需,得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內實施調查或勘測,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或阻撓。但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應於七日前通知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之損失,應先予適當之補償,其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8年1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3590號函
要旨辦理土地徵收(含區段徵收)前,應先進行勘查,如有發現廢棄物,應即通報環保單位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內容
為避免於土地徵收(含區段徵收)後方發現地下被埋有廢棄物,致衍生後續清運責任釐清及經費負擔增加等相關問題,請於辦理土地徵收前,應先進行勘查,如有發現廢棄物,應即通報環保單位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6月21日台內地字第0910008595號函
要旨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前,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相關事宜
內容
需用土地人為舉辦公共工程,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尚未實施土地徵收,故不宜於土地徵收條例或其相關子法規定得強制進入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內實施調查或勘測。此際,需用土地人如認有必要進入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內實施調查或勘測,其屬協議價購之前置作業,宜與所有權人妥為溝通協調,如遭所有權人拒絕,致難以估定價額,未能以協議方式取得時,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需,始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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