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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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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3年9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30067842號函
要旨土地徵收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內容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另依本部49年2月6日台內地字第24530號函釋意旨,在各縣市尚無獨立之地政機關設立以前,土地法中規定縣市地政機關亦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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