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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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土地分配作業原則如左: (一)分配作業程序: 1.評定區段徵收後土地地價。 2.預計抵價地總面積。 3.規劃選定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之分配街廓,並訂定最小分配面積。 4.計算各街廓面積,評定單位地價,並預計抵價地總地價。 5.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之權利價值。 6.訂定分配作業要點。 7.召開分配作業說明會。 8.受理申請合併分配。 9.訂期辦理分配作業。 1Ο.依配定位置,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面積,並繕造分配結果圖冊。 11.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受分配人。 12.抵價地面積超(少)配者,差額地價之清償。 13.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二)評定區段徵收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三)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之權利價值時,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條規定之公式計算。 (四)辦理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之分配作業,以採原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街廓及公開抽籤原則訂定分配作業要點,簽報主管機關首長核定後,作為辦理分配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之依據。優先買回土地之分配,應俟抵價地分配完竣後,照抵價地之分配原則辦理。 (五)主管機關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或選擇街廓時,應檢附左列資料,供所有權人填寫書表之參考。 1.合併分配或選擇街廓申請書。 2.分配作業要點。 3.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 4.抵價地街廓位置圖說。 前項抵價地街廓位置圖說,應載明左列事項: 1.各街廓土地使用分區。 2.評定之單位地價。 3.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所需之權利價值。 4.各街廓總面積及其總權利價值。 有關作業書表由主管機關自行訂定。 (六)主管機關於抵價地分配完畢後,應由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分配結果圖冊於區段徵收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受分配之人。並於公告期滿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查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依本部訂頒「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第七點第(四)款規定,應採原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街廓及公開抽籤原則訂定之,並簽報主管機關首長核定,以作為辦理抵價地分配之依據,其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稱之行政規則,與同法第九十二條所謂行政處分之定義顯不相當,應毋須踐行同法第一百零二條給相對人陳述意見之程序,從而,本要點內容除引述其他法令者外,不應有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之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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