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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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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法 《第 2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其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7年12月1日台內營字第8709566號函
要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土地法第214條規定之適用
內容
按土地法第214條有關保留徵收期限之規定,需有依同法第213條第2項規定,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土地,在未需用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之情形者,始有其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劃設及其劃設後之使用管制,係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自無上開土地法第214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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