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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法 《第 209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政府機關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得徵收私有土地。但應以法律規定者為限。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7年12月17日台內營字第8710067號函
要旨停車場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多目標作商場使用時,應採協議收購方式取得用地
內容
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11點(甲)之七停車場立體多目標作商場使用時,其准許條件之一,土地產權屬於私有者,規定應依協議收購方式取得,係因商場之使用屬營利,如以徵收方式取得停車場用地准作商場使用,對土地所有權人有欠公平,且不符都市計畫法第53條及土地法第208條之規定,前經本部81年2月21日台內營字第8101520號函明釋在案。又查「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1條、第14條固然規定獎勵交通建設之交通用地,屬私有土地者,主管機關得視交通建設之需要,得依法報請徵收、設定期限出租或設定地上權及協調內政部或省(市)政府於調整或適度放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後可作商業用途使用,惟並未明文規定主管機關徵收土地後,可自行或獎勵民間投資作商業用途或多目標使用,是以本案在貴管法規未明定之情形下,仍應依行政院訂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辦理。
土地法 《第 20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85年10月9日台85經34830號函
要旨工業主管機關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開發工業區需用之公有土地在未完成提供開發手續前,其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可先行併同工業區內私有土地一併辦理徵收
內容
所報關於工業主管機關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開發工業區需用之公有土地在未完成提供開發手續前,其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可否先行併同工業區內私有土地一併辦理徵收一案,請照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結論辦理。
說明:
一、復85年7月3日經(85)工字第85461205號函。
二、附內政部96年9月12日台內地字第8587868號函。
附:內政部85年9月12日台內地字第8587868號函會商結論
案經本部邀集相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查土地法第209條規定政府機關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得徵收私有土地,但應以法律規定者為限。是以經濟部依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開發工業區,無論為按該條例第25條規定徵收私有土地,或按同條例第26條規定需用公有土地,由各該公地管理機關逕行提供開發,均係為實現該條例第1條規定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之目的。故對於公有土地上之私有改良物之處理自得比照土地法及該條例關於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辦理。
二、又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6條規定意旨以觀,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需用公有土地時,各該公地管理機關既有提供開發使用之義務,有關公有土地地上之私有改良物似無須俟範圍內私有土地報准徵收並達成地價之協議或評定地價公告確定,該公有土地以私有土地地價辦理提供開發手續後,始得辦理徵收,以符公平原則,並利工業區順利開發。
土地法 《第 20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84年10月28日台84內38493號函
要旨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應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
內容
所報有關政府開闢使用達都市計畫道路寬度而尚未辦理徵收補償之私有道路土地,其補償方式及補償標準,建請擬訂全國統一處理原則頒行,俾憑辦理一案,由於各省(市)及縣(市)間之財務狀況不盡相同,仍請依本院81年4月6日台81內字第11673號函規定意旨及有關法令規定,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加以解決;(略)。
土地法 《第 20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81年4月7日台(81)內地字第11673號函
要旨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應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
內容
一、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請照內政部研商結論及本院主計處意見辦理。
二、抄附內政部研商結論及本院主計處意見一份。
附:內政部研商結論及本院主計處意見
一、既成道路私有土地是否辦理徵收補償問題,在未有適當財源及具體解決方案之前,仍應依照行政院69年2月23日台(69)內字第2072號函核釋規定辦理。(以下略)
二、本案係屬地方事項,且非屬本院最近修訂之「中央對省市政府補助事項處理原則」得予補助之項目,故仍請依本院80年4月20日台(80)忠授一字第03909號函示原則,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加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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