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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15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
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
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60年5月11日台(60)內字第4168號令
要旨地主以真買賣假贈與方式移轉耕地,承租人仍有優先承買權,惟應訴請法院救濟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本年3月24日台內地字第413607號呈復稱:「案經本部邀同司法行政部及台灣省政府會商結果:『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所規定耕地承租人之優先承受權,係以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為其權利發生要件,附有負擔之贈與與上開出賣或出典之情形有別。惟耕地出租人如有假贈與真買賣之情形,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該贈與應屬無效。而贈與所隱藏之買賣,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屬有效,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自可行使其優先承受權。本案似應由當事人循民事訴訟途徑向法院請求救濟以謀解決。』」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54年10月8日台(54)內字第7292號令
要旨承租人承買其承租耕地後再移轉予他人,應准註銷租約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佃農承買承租耕地後法無禁止其移轉之規定,本案佃農李○○承買其承租耕地後再移轉予第三人(……),政府似未便予以干預。至其所謂註銷租約一節,如經當地縣政府查明尚無違背法令之處,似應准其註銷租約。」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按:土地法第30條業已刪除)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行政院102年3月20日院臺建字第1020006332號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52年12月31日台(52)內字第8789號令
要旨承租人表示願意優先承買耕地,其價金應與出租人書面通知之數額或第三人承諾之價金數額相當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耕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者,以依出租人書面通知承租人之賣典條件為限,耕地價金為耕地出賣出典之重要條件,故承租人就其承買承典耕地表示之價金數額須與出租人書面通知之數額或第三人承諾之價金數額相當而後始有優先承受權之可言。本案耕地承租人雖於法定期間內答覆出租人願意承買,惟其表示願付之價金顯與出租人通知數額相差懸殊,且又未於法定期間內申請當地縣政府估定其價額,參照上開說明似可視為放棄優先承受權。」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司法行政部40年8月10日台(40)訓民字第592號訓令
要旨耕地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內容
一、查法院就耕地實施強制執行除依照強制執行法有關不動產之執行各規定辦理外,並應分別情形注意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未施行該條例之地區除外)暨土地法第30條、第107條及第104條第2項施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地區不適用此最後之兩條,各規定保障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限制無自耕能力人之投標買受以防杜日後可能發生之糾紛,本部爰特揭其要端如次:
(一)耕地拍賣公告前應先調查該耕地有無設定典權或出租情事,如有出租者,其承租人姓名、住址、押租金數額及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等項應一併載明於公告內。
(二)參加耕地拍賣之投標者應參照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提出其本人確有自耕能力之證明文件經審查無異始得參加投標,如事後發現其並無自耕能力者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其投標為無效。
(三)耕地拍賣經拍定後,應分別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或土地法第107條及第104條第2項之規定通知承租人得優先承受或承買,如承租人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或10日內不向執行法院繳足價金,並以書面表示承受或承買者,視為放棄其優先承受或承買之權,於此情形應即通知原拍定人於10日內繳付價金買受拍賣物,但法院強制執行法第91條、第92條及95條規定,再行拍賣或另估價拍賣時經拍定後仍應通知承租人得優先承受或承買。
二、仰即轉飭所屬一體遵照並布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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