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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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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6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6年者,依其原約定。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40年台(40)內字第4895號代電
要旨耕地租期不及六年者一律延長為六年
內容
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條規定:「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6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6年者,依其原約定。」惟原約定租期不及6年者,是否一律延長至6年,尚無明文解釋,易滋疑竇,茲據內政部呈請核示特予規定:「凡耕地租約其原訂租期不及6年者,均應依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一律延長為6年,在延長期間,原租約仍繼續有效。」並經于本月12日本院第204次會議提出報告在案,除分行內政部,司法行政部知照外,特電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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