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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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6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6年者,依其原約定。 |
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條規定:「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6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6年者,依其原約定。」惟原約定租期不及6年者,是否一律延長至6年,尚無明文解釋,易滋疑竇,茲據內政部呈請核示特予規定:「凡耕地租約其原訂租期不及6年者,均應依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一律延長為6年,在延長期間,原租約仍繼續有效。」並經于本月12日本院第204次會議提出報告在案,除分行內政部,司法行政部知照外,特電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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