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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1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比較法指以比較標的價格為基礎,經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
依前項方法所求得之價格為比較價格。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7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40009736號函
要旨有關都市更新案運用比較法估價應至少蒐集一件成交價格案例
內容
一、按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8條:「比較法指以比較標的價格為基礎,經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其中比較標的價格,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尚未限定須採成交價格,合先敘明。
二、另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1條對比較法估價之程序規定略以:「一、蒐集並查證比較標的相關資料。……三、對比較標的價格進行情況調及價格日期調整。……」其中「查證」比較標的相關資料需依第23條規定項目:「一、有無特殊交易目的。二、交易價格及各項費用之負擔方式。三、有無特殊付款方式。四、比較標的狀況。五、價格日期。」辦理,並就第22條規定之交易進行情況調整。故運用比較法估價時,如所蒐集之比較標的非屬成交價格,無交易之實情者,以其所推估之試算價格是否仍能考量上開比較法相關規定,宜請不動產估價師於出具估價報告時予以敘明。擬售價格並應先進行議價空間調整為推定成交價格後,再進行情況調整、價格日期調整、區域因素調整及個別因素調整。惟於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7條採用3件以上比較標的估價時,該比較標的應至少含有1件成交價格案例,以免對正常情況下形成之合理價格掌握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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