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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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間,對於同一標的物在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異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價格;必要時,得指定其他不動產估價師重行估價後再行協調。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為前項之處理時,發現不動產估價師有違反本法之規定時,應即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處理。 |
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1條第1項:「不動產估價師間,對於同一標的物在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異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價格;必要時,得指定其他不動產估價師重行估價後再行協調。」所稱「期日」,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條對「價格日期」之定義係指表示不動產價格之基準日期而言,「同一期日價格」應指「同一價格日期之價格」。
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1條規定略以:「『不動產估價師』間,對於同一標的物在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異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價格;...」,故該條文所稱公會協調係適用於不動產估價師間估價差異而言。另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9條規定:「確定估價基本事項如下:一、勘估標的內容。二、價格日期。三、價格種類及條件。四、估價目的。」不動產估價須先確定估價條件,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條委託3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時,宜先確認估價條件,以免估價爭議之產生。(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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