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 |
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
一、 未成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縣(市)之開業估價師,因新公會成立,致生如何加入鄰近公會執行疑義,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3條後段所稱「鄰近」,係指「接近、附近」,如「鄰近」之縣市有2個以上者,估價師出入公會事宜,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於前述意旨,協調相關公會訂定之,自即日生效。
二、本部94年4月4日台內地字第0940076793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1
筆 | 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