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23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台內地字第0990004781號令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台內地字第0940076793號函
要旨不動產估價師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規定
內容
一、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3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15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15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故台端開業縣(市)如尚未組織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得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至所稱「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係指地界相連或距離最近之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
二、另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2條規定略以:「……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對具有資格之不動產估價師之申請入會,不得拒絕。」故台端僅得申請加入一個距離最近之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該公會須依上開規定受理具有資格之不動產估價師申請入會。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