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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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
一、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3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15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15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故台端開業縣(市)如尚未組織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得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至所稱「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係指地界相連或距離最近之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
二、另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2條規定略以:「……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對具有資格之不動產估價師之申請入會,不得拒絕。」故台端僅得申請加入一個距離最近之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該公會須依上開規定受理具有資格之不動產估價師申請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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