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1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業務,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與委託人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6月4日台內地字第1020221585號函
要旨需用土地人委由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其委託契約應註明義務事項
內容
一、按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土地徵收採市價補償後,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得由需用土地人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後,再將查估結果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作為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二、基於政府行政一體,為有助於評議作業審議效率及爭議處理之公正性,請需用土地人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應於委託契約明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期間及徵收後原土地所有權人對該補償市價提出異議等行政救濟期間,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其徵收補償市價查估報告內容應負有說明及協助答辯義務。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