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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
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不在此限。


實質法規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台內地字第1030066344號令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九十年五月八日台(九十)內地字第九○○六九四一號令
要旨金融機構針對客戶提供擔保之不動產評價不屬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限制範圍
內容
金融機構因辦理放款業務需要,由承辦人自行對客戶所提供擔保之不動產評估其價值,非為「受託人之委託業務」,應不屬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限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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