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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9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估價師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
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91年12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10072704號令
要旨已登記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不限制其執行業務區域
內容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2個以上估價師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依其立法說明,已登記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不限制其執行業務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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