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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 《第 6 點》【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囑託限制登記應以囑託登記文書為之,其所列之標示,權利範圍或所有權人姓名不符時,登記機關應即敘明其事由,通知原囑託機關七日內更正或補正,並於登記簿註記「囑託限制登記補正中」,俟更正或補正後,再辦理限制登記或確定該土地權利非限制登記標的時,塗銷該註記。於未獲更正或補正前,如有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函催原囑託機關儘速辦理,並以副本抄送申請人。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2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8214950號函
要旨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6點執行事宜
內容
一、按「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6點規定:「囑託限制登記應以囑託登記文書為之,其所列之標示,權利範圍或所有權人姓名不符時,登記機關應即敘明其事由,通知原囑託機關於7日內更正或補正,俟更正或補正後,再辦理限制登記。於未獲更正或補正前,如有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函催原囑託機關儘速辦理,並以副本抄送申請人。」為配合上開規定之執行,登記機關得於通知原囑託機關更正或補正時,在登記簿加註「囑託限制登記補正中」字樣,並於獲更正或補正,辦理限制登記或確定該土地權利非限制登記標的時,塗銷該註記。
二、關於前揭登記簿記載方式,得比照權利書狀補給及書狀補給公告中尋獲原書狀之記載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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