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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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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法 《第 13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經上級機關核准,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劃定重劃地區,施行土地重劃,將區內各宗土地重新規定其地界:
一、實施都市計畫者。
二、土地面積畸零狹小,不適合於建築使用者。
三、耕地分配不適合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排水灌溉者。
四、將散碎之土地交換合併,成立標準農場者。
五、應用機器耕作,興辦集體農場者。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三○五○號函
要旨農村社區更新土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拒不繳納差額地價者,不得辦理其所有權之塗銷登記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七條,係規定有關辦理市地重劃之相關事宜,農村社區更新土地重劃之辦理應無上開各法條規定之適用。至可否撤銷已辦竣登記之所有權乙節,按土地登記規則第八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為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同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至第一百三十五條並規定得辦理塗銷登記之情形。本案辦理農村社區更新土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拒不繳納差額地價,並不符上開條文所列舉之項目,應不得辦理塗銷登記。
(按: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第八條,修正後為第七條;同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至第一百三十五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四十三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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