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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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前項耕作權不得轉讓。但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不在此限。 第一項墾竣土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酌予免納土地稅二年至八年。 |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經濟部及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土地法第133條所謂繼續耕作滿十年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一節,應以依法向該管市縣地政機關為耕作權登記之日起算,惟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於承墾墾竣土地會同農林機關勘驗發給墾竣證書之日,應同時予以辦理耕作權登記。」
二、令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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