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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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合於民法有關時效取得之規定,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辦理。 |
一、案經函准法務部83年3月9日法83律04813號函以:「『按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一點規定:「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合於民法有關時效取得之規定,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3條辦理。」所稱「占有人」,依民法第940條規定,係指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者而言。準此,建築物之占有人,對其基地亦可認係占有人(參見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下冊第562頁註5)。又夫妻基於男女平等之原則,夫妻住居所之選定及其他婚姻生活上均屬平等之法律觀念。除有特別情事外,應認夫妻係共同占有(參見謝在全著前揭書第567頁註27)。侯姚女士以其於系爭土地上有建築物使用而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並據以依上開要點第二點申請地上權位置圖勘測,因該建築物為某女士之配偶所有,而非某女士本人所有,致生申請人是否適格疑義,參酌上開說明,某女士如為事實上有管領力之人而可認係共同占有人者,似可據以申請地上權位置圖勘測。」
二、本部同意前開法務部意見。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113條修正後為第1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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