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 |
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祭祀公業向民政機關(單位)申報或備查之文件,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
按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二十點規定:「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祭祀公業向民政機關(單位)申報或備查之文件,得申請抄錄或閱覽。」未明文規定得以影印,惟基於便民,本部原則同意准予影印,但顧及可能遭遇人力及執行技術等問題,申請影印之對象,仍應以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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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祭祀公業向民政機關(單位)申報或備查之文件,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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