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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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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 《第 20 點》【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祭祀公業向民政機關(單位)申報或備查之文件,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一年一月十日台(八○)內地字第八一七○○五六號函
要旨祭祀公業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祭祀公業向民政機關(單位)申報或備查之文件,得申請影印
內容
按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二十點規定:「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祭祀公業向民政機關(單位)申報或備查之文件,得申請抄錄或閱覽。」未明文規定得以影印,惟基於便民,本部原則同意准予影印,但顧及可能遭遇人力及執行技術等問題,申請影印之對象,仍應以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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