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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之資料不全或不符申辦登記審查注意事項 《第 2 點》【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登記名義人姓名與戶籍謄本姓名相符,其住所有不符或不全或無記載之情事,而申請人檢附之文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據以受理登記:
(一)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或土地台帳所載登記名義人之住所與其日據時期戶籍謄本所載住所相符者。
(二)登記名義人與其他共有人於日據時期取得數宗共有土地之時間、原因相同,其中某宗地號登記簿上未載明登記名義人之住所,而其他共有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載有其住所與戶籍謄本相符者。
(三)登記名義人與其他共有人之一依日據時期戶籍謄本所載有直系血親、配偶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關係者。
(四)登記名義人住所記載不全如缺漏町、目、街或番地號碼等,而有登記名義人日據時期之登記濟證或光復後首次核發之原權利書狀或共有人保持證者。
(五)登記名義人住所番地號碼與其戶籍謄本所載住所之番地號碼不符時,應檢附登記住所番地之全部戶籍謄本,經審查無同名同姓之人於該登記之番地號碼設籍之資料,且有登記名義人日據時期之登記濟證或光復後首次核發之原權利書狀或共有人保持證者。
(六)土地登記簿未載明登記名義人住所,其日據時期戶籍謄本所載住所之番地號碼與申請登記土地之日據時期之地號相符時,申請人應檢附前款之文件,並經登記機關審查該住所內無其他同名同姓者。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99年12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6184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一一一六二號函
要旨非屬法院確定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無須受該確定判決效力之拘束,地政機關審查結果,認為有應補正者,得命申請人補正
內容
一、按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三六四號、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二六九號裁判要旨略以:「法院之判決是否得當,登記機關固無權審查,但地政機關就登記事項既有實質審查之權,苟審查結果,認為確定判決不適於登記,仍非不得命申請人補正。」、「因法院拍賣、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登記,固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所規定,然登記機關於接受上開申請案件後,仍應依法審查其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是否與申請人請求登記之內容相符,並不因單獨申請登記,即可不為上開審查。從而登記申請人所提出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內容若與登記簿不相符合,登記機關尚非得逕准登記。」。另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登記名義人姓名與戶籍謄本姓名相符,其住所有不符或不全或無記載之情事,而申請人檢附之文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據以受理登記:(一)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或土地台帳所載登記名義人之住所與其日據時期戶籍謄本所載住所相符者。…(六)土地登記簿未載明登記名義人住所,惟其日據時期戶籍謄本所載住所之番地號碼與申請登記土地之日據時期之地號相符時,申請人應檢附前款之文件,並經登記機關審查該住所內無其他同名同姓者。」分別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條及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之資料不全或不符申辦登記審查注意事項第二點所明定,合先敘明。
二、本案申請人練○○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代位申請土地繼承登記,因被繼承人周○○之光復初期土地登記簿及現在土地登記簿均未登載住所,基於維護登記名義人之權益及地籍登記之正確性,爰請判決機關提供申請人向法院提出之被繼承人周○○日據時期戶籍謄本,所載住所與土地總登記之「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繳驗之權利憑證土地台帳及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之所載住所未符,申請人未檢附其不符之原因證明文件。又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已經裁判者,就該法律關係即有既判力(參照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五六號判決),惟於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始可發生(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九二號判例)。本案依檢具之判決書主文,係命被告應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練○○),惟被繼承人與土地登記簿登記名義人是否為同一人,既非屬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尚無須受該確定判決效力之拘束,登記機關依前開規定,通知補正,請申請人檢附與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或土地台帳所載住所相符之戶籍謄本以供審認,應無不妥。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條修正後為第五十六條)
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之資料不全或不符申辦登記審查注意事項 《第 2 點》【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99年12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6184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七七四三五號函
要旨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之資料不全或不符申辦登記審查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款所稱其他共有人指日據時期之其他共有人
內容
有關「土地總登記名義人之資料不全或不符申辦登記審查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款所稱其他共有人係指日據時期之其他共有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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