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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土地法 《第 10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104條第2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司法行政部40年8月10日台40訓民字第592號訓令
要旨耕地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內容
一、查法院就耕地實施強制執行除依照強制執行法有關不動產之執行各規定辦理外,並應分別情形注意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未施行該條例之地區除外)暨土地法第30條、第107及第104條第2項施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地區不適用此最後之兩條,各規定保障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限制無自耕能力人之投標買受以防杜日後可能發生之糾紛,本部爰特揭其要端如次:
(一)耕地拍賣公告前應先調查該耕地有無設定典權或出租情事,如有出租者,其承租人姓名、住址、押租金數額及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等項應一併載明於公告內。
(二)略。
(三)耕地拍賣經拍走後,應分別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或土地法第107條及第104條第2項之規定通知承租人得優先承受或承買,如承租人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或10日內不向執行法院繳足價金,並以書面表示承受或承買者視為放棄其優先承受或承買之權於此情形應即通知原拍定人於10日內繳付價金買受拍賣物,但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91條、第92條及95條規定,再行拍賣或另估價拍賣時經拍定後仍應通知承租人得優先承受或承買。
二、仰即轉飭所屬一體遵照並布告週知。
(按:土地法第30條業於89年1月26日刪除,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配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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