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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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租用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
按土地法第101條規定:「因房屋租用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其立法意旨係基於房屋租賃最易發生爭議,為發揮行政機關之勸導排解功能,藉以疏解訟源,減輕人民訟累而規範者。故該法條所稱「房屋租用發生爭議」,應指房屋因租賃使用所生履約爭議等相關事項。本案因租賃雙方對於租賃期限認定不一及損害賠償事宜,致衍生履約爭議,屬上開土地法第101條所定之私權爭執情形,自得依該法及旨揭調處辦法規定予以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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